泉州市物价局行政失职追究暂行办法
一、行政失职追究适用范围
(一)行政失职追究适用于本局机关公务员及所属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的执法人员。
(二)失职追究是指本局行政与执法人员,由于失职行为,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必须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失职
本局机关公务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行政失职:
(一)泄露国家秘密;
(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故意推诿,无故拖延拒绝或不予答复,趁机吃、拿、卡、要等,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三)在调定价费和价格检查中收受贿赂,贪赃枉法,有意袒护和包庇违法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四)违反规定的办事程序,适用法律过错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公款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
(七)不依法执行公务,导致发生其它行政执法过错的;
(八)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物遭受较大损失的。
三、行政失职的追究
(一)因失职过错被追究的责任者,视具体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性质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2、性质和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直到辞退或开除公职;
3、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行政执法过错导致经济损失的,其责任人员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三)因失职追究受到行政记过以上的人员,扣发当年全部奖金。
(四)凡受到失职追究的人员,年度考评为不称职,所在科(所、队)亦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五)凡主动承认错误行为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但必须按照效能违规教育办法处理。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
1、因主观故意而出现严重失职的;
2、执法犯法,不按程序规定执法的;
3、出现过错而不主动报告、纠正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4、当年发生2次以上失职过错的。
四、失职行为的追究机构
失职责任追究的工作机构为市政府勤政监察室、机关效能建设投诉中心及司法部门。
五、失职追究的程序
(一)对群众举报、上级转来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办公室受理。
(二)办公室负责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失职当事人的陈述或辩解,并做好记录。
(三)调查结束后,办公室将调查结果报主任办公会审查,根据不同情况,转报市政府勤政监察室、机关效能建设投诉中心及司法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